行業(yè)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Industry information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物作為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的核心要素,直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租賃物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被判定為其他性質的合同。今天的融資租賃系列,教您如何識別融資租賃中的“租賃物”。
1、租賃物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目前還沒有統(tǒng)一的融資租賃立法,與行業(yè)發(fā)展相配套的政策法規(guī)和實施細則也不夠完善,從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來看,動產作為租賃物應無爭議,適用于金融租賃公司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將不動產也納入租賃物的范圍,適用于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外商投資租賃業(yè)管理辦法》將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納入租賃物的范圍,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業(yè)務的租賃物范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
2、融資租賃物識別要點
融資租賃合同有“融資”和“融物”兩大特質,缺一不可,若該物不可融,即不能作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為有效防范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的法律風險,根據(jù)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本文梳理了識別融資租賃租賃物的五個要點:
要點一:租賃物依法可流通
租賃物的流通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這是確保融資租賃業(yè)務合法的基礎。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包含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這兩方面的,租賃物若為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之物,自然影響到租賃合同租賃物的效力基礎。
要點二:租賃物一般為實體物
在融資租賃關系中,租賃物通常均為有形物、實體物,知識產權等無形物不能獨立構成融資租賃的標的物?!督鹑谧赓U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規(guī)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企業(yè)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jīng)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jīng)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梢?,固定資產包括了動產和不動產,排除了無形資產。但是,依據(jù)商務部《外商投資租賃業(yè)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guī)定,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y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可以作為租賃財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該條文在認同無形資產作為特殊的租賃物的同時,也否定了無形資產單獨作為租賃物的合法性。
要點三:租賃物應為非消耗物
租賃物應為非消耗物,確保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從客觀上可以分離。消耗物是指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滅失或品質發(fā)生變化的物,比如食物。非消耗物是指經(jīng)反復使用也不會改變其形態(tài)或性質的物,書籍、房屋等皆為非消耗物。若租賃物為消耗物,則出租人的所有權就得不到保障,亦承租人無法達到持續(xù)使用租賃物的目的。
要點四:租賃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離
成為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的租賃物,其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使用權屬于承租人所有。在售后回租業(yè)務中,在成為租賃物之前,該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若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無法分離,例如貨幣,則不成立融資租賃合同。
要點五:出租人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32條和第34條的規(guī)定,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yè)務的租賃物。需要注意的是,該租賃物一般由承租人選擇并由出租人出資購買,并不要求出租人一開始就享有該物的所有權。
此外,還應當關注,如租賃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當然,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要求一般是管理性規(guī)定,若未登記亦不必然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延伸:不動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中的“租賃物”
我國《合同法》并未限定融資租賃的種類物范圍,其并未明確規(guī)定不動產不能作為融資租賃中的租賃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曾將以房屋等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認定為無效,但是在最后頒布施行的文本中并未采納。因此,在認定融資租賃租賃物的范圍時,不動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仍然充滿爭議。以不動產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尤其應注意不同種類租賃物的效力風險,警惕被認定為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以致當事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后續(xù)文章中,我們將通過具體案例分析不同種類的不動產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法律風險。